《公民拘捕及自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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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修订而被称为「金牛城法例」的《公民拘捕及自卫法》(The Citizen"s Arrest and Self-Defence Act)生效,新例容许国民在「合理时间」对疑犯行使拘捕权。
  由于法例容许公民可以拘捕疑犯,令警方权责受到挑战,大多区多个警区昨天才首度开腔回应,表示不鼓励市民自行执法,唿吁市民面对罪案应该选择报案处理。
  在未修例前,如果有小偷在店内偷东西,店主一定要当场撞破案件,人赃并获才可自行拘捕该小偷;修例后,巿民于目睹偷窃案后,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过去后,自行拘捕小偷。
  另外条文又规定,公民只有在警方不在场,或因其他理由无法执法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此权利,事后亦必须立即通报警方,并把疑犯押送到警方拘留所。

呼吁打911

  修例惹起各界争议,律师及公民权利组织日前已表示该条法例有许多不清楚地方,容易误触地雷惹祸上身,尤其是新例对「合理时间」的定义模煳,闹上法庭容易惹争议,虽然新例原意为保护国民,但结果可能对国民造成不利。

  《太阳报》引述荷顿区警方(Halton Regional Police)回应,警长丹纳(Steve Tanner)表示,期望市民能够以个人安全为首要考虑,不要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强调警方拥有优良装备及训练执法,唿吁公民应该拨打911报案以打击罪案。

  新"公民拘捕及自卫法" 允许公民在案发后合理的时间里,在警察未到场的情况下,对侵犯其合法财产的嫌犯自行实施抓捕。同时,该法案也简化了《刑法》中关于公民自卫和保护财产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条文扩大了公民自卫的权利,授权公民用适当的武力制止犯罪,保护自身和财产不受侵犯。但法案对店主捉小偷时何谓"合理时间"、 何谓"适当武力"的定义不清,市民实旋该法去捉小偷,很容易负上"强行禁锢"和"袭击他人"的罪名。

  苗警长解释说,按照加拿大刑法494条等规定,财物的主人遭遇抢劫或在偷窃行为正在发生时,才有权捉拿盗贼;但当小偷逃脱后再回来被认出曾偷窃过东西时,店主就不可以自行动手捉人,而只能报警处理,并向警方提供录像和证人证物资料,由警察执行拘捕和决定是否起诉,否则,就会触犯刑法。以陈旺当时捉贼行动为例,陈旺等人是在小偷行窃得手并离开超市一个小时后再回来被认出来时才捉小偷,并将他捆绑关上车,按原刑法,检控官控告陈旺等3人强行禁锢和袭击他人两项罪名是有根据的。苗警长续称,新法允许公民在案发后合理的时间里,对嫌犯自行实施抓捕。但"合理时间"是一小时、二小时主、抑或一天、一个月、半年和一年? 新法未作界定,而警方却可以在接到报警后三个月才去拘捕盗窃嫌犯,但店主是否也可以在赚犯三个月后被认出来时自己去动手抓人? 相信这明显是行不通的。另外新法也作出声明,公民自行逮捕时只可用合理的武力,不能过分动武,但作为未受过专业训练的店主,是不容易把握好这些界线的。

  加拿大是个人权至上的国家,按照刑法规定,在嫌疑人不作反抗时,就不可以动用丝毫武力;嫌疑人作出反抗时,也只可以用手握住对方的手或将其紧抱住,在这个过程中,万一嫌疑人受碰撞出血、手脚或身上有伤痕,店主都会构成"过度使用武力"而受到控告。而且,店主在警察未能赶到现场之前,如何处置抓到的嫌疑人也是个难处理的问题,因为既不能将嫌疑人捆绑,又不能自行将其关进小房间或车厢内,否则,就会犯上"强行禁锢他人"罪。 苗延建警长表示,由于市民一般未经过拘捕嫌犯功技能和法律知识训练,而且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会受到伤害,警方一直不赞成普通公民自行动手去拘捕嫌疑人。一旦商店发现偷窃行为,店主最好还是在收集保留足够的证据(如被窃物件、目睹偷窃案的证人证词、现场录像等)报警处理,而让嫌疑人离去。毕竟店主只是普通公民,而只有警察才是执法者,交由他们处理,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及避免不慎因伤害嫌疑人被控告更有保障。在"公民拘捕及自卫法" 尚有如此多难界定状态下,苗警长告诫市民还是要尽量少使用此法给予的权力为宜。本地刑事律师王继平在在接受就相关话题进步采访时表示,加拿大是实行案例法国家,"合理时间"和"适当武力"如果在法律条文上定义不清,就只能由法官在法庭上借鉴相同案例情形作出司法解释和判决。公民在新法下行使拘捕权,实际上掌握好的关键界线是有否处于"正当防卫"状态,一切也以此为参照。并应考虑:有否警员在场? 自己及他人的安全会否受影响? 应否报警而不是自行逮捕? 有否足够证据相信对方犯罪? 自行捉贼后应否立即交给警方? 因为商场是业主允许公众自由进入的环境,与不得擅闯的家庭私宅不同。

  要动手拘捕一个人,必须以足够的法律证据为先决条件,而且嫌疑人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即时伤害,在警察不在场情况下也必须立即制止,否则就会丧失实施拘捕权力的条件。现行法例会衡量受害人有否先出手袭击或有否企图用致命的武力,来决定受害人是否合理自卫。当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或免受严重伤害时,才可使用致命的武力。其中法庭已声明,当事人不可以保护财物为理由去使用致命武力。王律师表示,加拿大宪法和人权宪章保障任何人的平等权力不受侵犯,"公民不得私自拘禁他人"和"犯罪中止后平民不得拘捕嫌犯"的规定,也是加拿大刑法中相当核心、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司法机关判断一个公民行为是非的关键标准。新法一方面赋予公民拘捕权,但另一方面又对执行条件等关键问题未作出清晰定义,只声明平民自行逮捕时只可用合理的武力,不能过分动武。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任何一项拘捕行动都会抓住或触摸一个人的身体,甚至会引起肢体碰撞受伤。

  新法的诸多不清晰定义,只会将自行采取公民拘捕行动的市民置于法律风险中,会导致自己或其他涉事人有严重和意想不到的后果。王律师建议,商店业主应该好好研究该法案和刑法,并取得警方的指导,而社会公众也不宜过分鼓动宣传商店业主动不动就轻易使用这一公民拘捕权,以免因界限难以掌握而使自己由受害人变成"侵害者"。王律师劝告市民小心慎用"公民拘捕及自卫法",最好是不用。遇到偷窃,还是报警好。阳光超级市场董事长陈凯对表示,大多区华人超市一直都饱受偷窃之害,每年的财物损失严重,所以"公民拘捕及自卫法" 的颁布被业界普通欢迎,他已经在自己的各个超市大门上都将该法案贴上,最起码是希望能够对日益猖獗的偷窃行为起到阻吓作用。而事实上,自从该法案在国会提出动议而广受社会关注起,自己超市的被偷窃作案数量是有明显减少。

  陈凯表示,虽新法赋予了东主拘捕权,但他们还是会谨慎使用,一般还是会象过往一样进行报警处理,特别是在嫌疑人进行反抗或逃跑情况下,会将相关证据交给警察办案拘人。只有在警察实在不能到场或偷窃行为必须马上制止等特殊情况下,才会酌情自行使用该权力,但也会尽量将嫌疑人送交警察处理。另有报道称,拥有7500会员的安省便利商店协会(Ontario Convenience Stores Association)已经表示,由店东执法有不安全之处,而且法例覆盖的范围太广,可能会让自行执法者身陷险境。而加拿大律师公会(Canadian Bar Association)和加拿大警察协会(Canadian Police Association)则一直反对该法案完成立法程序,担心这会鼓励私自执法,使拘捕权力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