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海淘热”遇到严收税 不报税可移交缉私局

图文来源: 互联网

发表于: 20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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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开始实施《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这次调整的主要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收政策,以及行邮税政策。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得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入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新的行邮税税率由原来的四档10%、20%、30%、50%调成三档,税率分别为15%、30%、60%。
15%这档税率,商品包括电脑、照相机、食品、饮料、玩具、游戏品等;30%这档税率,商品则包含衣服、脚踏车、摄像机、化妆品中的护肤品等;60%这档税率,商品包括眼影、香水、高档手表等。

4月11日,《侨报》记者就进口税问题向中国北京海关咨询时,客服人员在回答征税范围问题时使用了“获得”二字,并强调获得并不意味着仅仅是“购买”。这不仅意味着过去中国人从海外购买商品带回国内时常用的“撕吊牌”、“拆包装”等方式已经行不通,即使是那些被赠与或者替他人携带入境的物品也不能例外。
由于征税范围不再限定为“新近在境外购买”,海关人员有权要求入境者证明其随身物品并非“境外获得”。
举例来说,如果一名中国公民在出境时携带了一块价值不菲的名表,或者一部价格超过5000元的“iphone”手机,那么当他再次入境时也有义务证明这件商品是“在中国国内购买”。
海关客服人员还称,即使这件商品是拥有者此前从国外购买的,在被检查时,仍有义务补交税金。“这是因为你此前没有缴纳,而这个税制从2010年就已经开始实施了。”她说。
证明所持商品为境内购买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离境时做了报关备案,二是可提供购物发票等购买证明。
她说:“你需要主动向海关工作人员申报并解释清楚,具体情况由他们现场判断”。
(觉得海关人员在计算价值时有异议,要当即提出质疑,不然就错过时机。)
携带商品超过两万元,没有报税,按走私普通货罪移交缉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