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省家庭法~財產分割與家庭債務 (翻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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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家庭法擴大對配偶的定義:

使申領配偶贍養費者也包括那些同居少於兩年,但一起育有一名孩子的人

財產分割規定適用於已婚人士與同居至少兩年形同已婚的人士

· 關係維持期間所購得的財產,當關係終結時,平均分割

· 關係開始前購得的財產,通常不予分割

· 關係開始前購得的財產,其增值部份通常予以分割

 

家庭財產包含關係維持期間,直到分居時,由一方或雙方獲得的所有財產,與除外財產的增值。例如配偶雙方為結婚或開始同居那天所購置的財產,包括房子及汽車,及儲蓄計畫或退休金。

 

家庭財產主要的概念是雙方在相識及以家庭為單位而共同努力建立的財產。

 

除外財產則是指那些配偶在開始家庭關係前已獲得的禮物或受贈/繼承的財產、某種類的法庭裁決及某種類保險的賠償金。例如:結婚前或同居前已擁有的土地、樓房、銀行帳戶存款還有婚後或同居後,配偶一方獲得的禮品、遺產、法庭判決的賠償金或保險賠償金。

 

除外財產屬於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其增值部份可予以分割。

 

家庭債務:在配偶關係其間產生直至分居當日仍欠下的債務,或是在分居後因維持家庭財產而產生的債務。例如:分居後,配偶為支付更換屋頂的費用或是支 付房屋貸款產生的費用。雖家庭法指明配偶雙方平均分擔家庭債務,無論債務在誰名下,但債權人僅可向債務記名人討債。舉例:如配偶雙方均為信用卡記名人,那 麼債權人可選擇向配偶之中的任一人討債。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一切以官網為主。www.familylaw.lss.bc.ca

分居後的財產與債務問題可能非常複雜,如有需要,請約見律師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