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婚姻财富 与其事后争不如事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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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HM admin

发表于: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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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宋仲基和宋慧乔这样能能圈粉无数的CP,无论看上去有多么般配,但也很容易因为各种原因而难以维系下去。
俩人离婚后之所以能处理得如此体面,估计一方面是有婚前协议,所需分割的资产也就是婚后这一两年的收入而已。再说,哪怕是婚后的资产,估计这两位也有相应的协议进行约束,分割起来并不麻烦。对他俩来说,好聚好散可能还不算件难事。
至于范冰冰和李晨(大黑牛)这两位,应该早就在FBB逃税丑闻曝光的时候就已经互相切割完毕了吧,现在把分手的消息放出来,感觉也就是挑个日子,给大家一个交待而已。

那么,中国普通小老百姓在离婚时,又该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呢?

  离婚财产的分割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分割,一种是调解或判决分割。
  毕竟,曾经并肩作战的最熟悉的人要成为法院上对立的双方,想想都觉得有些残忍。
  而且婚姻不只是婚姻本身,它还包括婚姻给你带来的一切所得和一切改变,甚至是婚姻关系结束后的某种存续。
  所以基于情份,以协议的方式进行财产分割,更在乎的并不是分割得是否完全公平,而在于是否对得起对方,也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彼此的这段关系。
  在这之外,即便是你多了三万块,或是我少了一辆车,又有什么关系呢?
  但如果是积怨较深的夫妻,彼此的情份都已消磨殆尽,双方都想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那么也就只能诉诸法律的帮助了。求的是争取自己的权益,求的是公平。
  每对夫妻的情份不尽相同,法律的规定却是一致的,所以我们着重讲讲法律上的财产分割。

  那么关键问题来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哪些又是共同债务?
  简单解释一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以下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及奖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与赠予取得的财产、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实际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
另有一些较为特殊的财产,例如股权、企业出资额等,由于分割起来相对复杂而且出现的频率较低,这里我们就不多说了。
  在财产之外,或许还有债务。而夫妻共债问题,往往是“事故多发区”。
  比如有些人在离婚时才知道,配偶在外大肆举债;或者有些人因为自身赌博、吸毒等坏习惯,不计后果地举债拖累家庭;甚至有些人在离婚前和其他人串通好,虚构债务……
  这些情况下,离婚后到底该不该共同承担这些债务呢?
  针对这一问题,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社会问题的推动下,于去年1月就发布了相关解释:
  按照解释的思路:夫妻双方在债务前后,明确表示认可为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必须无限承担。
  如果有大笔债务,但夫妻有一方不清楚的,债权人必须举证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才能算共同债务,如果举证不能,法院不支持。
  至于小笔债务,一般就默认为夫妻双方生活开支,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决了哪些财产应该分割,哪些债务应该共担的问题,再往下一步:共同财产都是平均分割的吗?
  一般情况下都是平均分割的,但也有例外。
  如果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的,就按协议来,这种情况就不一定是对半分的。
  另外,如果一方存在过错,比如出轨重婚、虐待、暴力对待对方、遗弃家庭成员等,比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等等……
  这些情况是可以对有过错的这一方少分,甚至要求其净身出户的。
  当然如果你此前不懂法律,找的伴侣又是像马某蓉这样工于心计的那啥的话,确实有可能像宝强这样,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窘境。
  所以啊,婚姻并不一定会让人变得更加幸福,但离婚也不一定会让人变得更为不幸。
  有时候,婚姻就像合伙开公司,如果两个股东如果能够齐心协力、方向一致,那么这桩婚姻就能和和美美地维系下去。
  如果两个股东貌合神离、龌龊丛生,那与其继续凑合着过,确实还不如把条件谈清楚,找个彼此都能接受的办法,把这家公司趁早解散了事……

  需要说明的是,继承和赠予取得的财产,没有说明赠予某一方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明确说明是赠予夫或妻一方的,应当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还包括以下这些: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或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进行平均分割,个人财产则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在财产分割时,房产的权属界定问题是最为复杂也最为常见的,我们做了个表格供大家参考:
  (婚后用双方或任一方的资金购房的,不管房产证上写谁的名,一般都视为共同财产。主要的混淆点就在于婚前买房或父母出资的情况。)

  另有一些较为特殊的财产,例如股权、企业出资额等,由于分割起来相对复杂而且出现的频率较低,这里我们就不多说了。
  在财产之外,或许还有债务。而夫妻共债问题,往往是“事故多发区”。

  比如有些人在离婚时才知道,配偶在外大肆举债;或者有些人因为自身赌博、吸毒等坏习惯,不计后果地举债拖累家庭;甚至有些人在离婚前和其他人串通好,虚构债务……
  这些情况下,离婚后到底该不该共同承担这些债务呢?
  针对这一问题,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社会问题的推动下,于去年1月就发布了相关解释:

  按照解释的思路:夫妻双方在债务前后,明确表示认可为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必须无限承担。
  如果有大笔债务,但夫妻有一方不清楚的,债权人必须举证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才能算共同债务,如果举证不能,法院不支持。
  至于小笔债务,一般就默认为夫妻双方生活开支,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决了哪些财产应该分割,哪些债务应该共担的问题,再往下一步:共同财产都是平均分割的吗?
  一般情况下都是平均分割的,但也有例外。
  如果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的,就按协议来,这种情况就不一定是对半分的。
  另外,如果一方存在过错,比如出轨重婚、虐待、暴力对待对方、遗弃家庭成员等,比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等等……
  这些情况是可以对有过错的这一方少分,甚至要求其净身出户的。
  当然如果你此前不懂法律,找的伴侣又是像马某蓉这样工于心计的那啥的话,确实有可能像宝强这样,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窘境。
  所以啊,婚姻并不一定会让人变得更加幸福,但离婚也不一定会让人变得更为不幸。

▼在澳大利亚离婚,会怎么判?
本文章着作权属于Accuro Legal 安润律师行所有。

01
离婚理由

  澳洲离婚的原则是“无过错离婚”。也就是说,不管是一夜情也好,有外遇也好,薄情也好,离弃也好,这些统统不是离婚的理由。要离婚,只能有一个理由,那就是“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
  那法律是如何判定双方的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 了呢? 双方必须分居至少12个月(可以是同一屋檐下或不同屋檐下的分居)。方已经没有重重归于好的合理可能性(家庭法第48条)。由于澳大利亚是一个普通法国家,因此除了法案以外,法院的决定很大决定取决于案例。以往的案例在这点上会考虑综合因素,包括:夫妻性生活的规律、对他们的生活圈子以及外界人士是否仍然以夫妻的身份出现、在生活上是否仍然照顾对方、经济的安排等等。

02
离婚手续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申请离婚基本是一个法律程序,不论是一方提出还是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基本上由联邦巡回法院负责审理。结婚不满两年的夫妻必须先经过调解不成功后才能递交申请。
  在澳大利亚没有“自动离婚”一说。在澳大利亚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法院批准而且下达离婚命令的1个月以后才算是正式离婚了。

03
财产分割问题

  澳洲家庭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很简单,就六个字:“论过往的贡献,看将来的需求“。论贡献并不仅仅是看家里是谁赚钱,或者谁的收入高。除个人劳动报酬以外,澳大利亚做家务也是一种贡献,照顾小孩日常生活,接送小孩去托儿所、上学、兴趣班、照顾丈夫的起居饮食等也是贡献。
  对高净值人士来说,婚变冲击可能会引发财富的萎缩,还会造成代际财富继承的隐忧。那么,高净值人士婚姻财富的法律风险,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根据自身的财富保值、增值需求,合理运用保险、保险金信托或家族信托等方式化解婚姻风险带来的财富萎缩。可通过保险中指定子女为受益人的方式规避子女婚变风险。可选择配置保险金信托,在保险的基础上实现信托的部分功能,避免受益人的监护人挪用保险金,扩充受益人的范围。可设立家族信托,将资产通过信托的法律架构合理合法地减税以及增加风险管理,按自己的意愿明确信托受益人,且分配条件、数额、受益人全权掌控在自己手上并可以灵活调整变更。家族信托可以实现信托资产不以子女名义持有,不计入子女婚内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可以考虑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避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

  写在最后,一段婚姻的破裂除了感情及社会关系的考虑以外也会导致资产重组。如果能妥善地处理双方财产的问题,至少可以减低离婚会对彼此带来的痛苦和压力,希望大家都能 “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