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聆讯通知书  引出华人男子的可悲可叹

图文来源: 互联网 (仅供参考)

编辑: HM

发表于: 201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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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名字缩写C.S. Z.安省华人男子于2015年遭遇车祸受伤,怀疑由于是在超市打现金工,可以证明的收入非常低,低到每小时$3.5,比安省最低时薪11.40加元的三分之一不到。于是汽车保险公司赔他的收入代替金(Income Replacement Benefits)只有每个星期200多加元的,为了生活,被迫偷偷打工,又被保险公司派出的调查员多次跟踪并录下视频为证,最后拒绝发收入代替金。
 
该名华人男子不服,告至安省牌照上诉庭,法庭于去年8月29日进行聆讯,由于该名华人英语不太好,当时法庭提供一名普通话翻译,上诉庭并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一个裁决,认为华人提供证据前后矛盾,令这位华人失去继续领取收入代替金的资格。
事件到底是怎么回事?
 
法庭文档显示,这名华人男子在2015年9月18日的一次汽车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的时候,这名男子受雇于一间食品超市,任职切肉师傅。
车祸后,该名华人男子(申诉人 applicant)向投保的Allstate汽车保险公司(答辩人 respondent)声称,由于事故造成严重伤害,他不能返回工作岗位,并申请收入代替金。但计算出来的收入却非常低,每星期只有210.57加元。比加拿大统计局公布的平均周薪960加元的四分之一不到。
从2015年9月25日开始,这位华人只能领着保险公司提供的每星期$210.57的代替收入的款项。
 
保险公司两度暗中监视
 
该微薄的收入发到2016年2月7日就停发,答辩人2月26日解释,他们几次请求申请人提供受雇文档,收入证明和医疗文档,但申请人一直没有提供。保险公司称所要求的文档是必要的,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继续领取收入代替金。
但这位华人打的是超市现金工,其中因素估计保险公司懂,知道这位华人无法提供。
期间,保险公司还暗中监视申诉人,答辩人于2016年2月11日,12日,16日,17日和18日对申诉人进行了监视,发现这名华人回到事故前工作地点工作,以及可以驾驶汽车和其他活动。
2016年4月8日,答辩人致函申请人,告知自2016年2月26日起暂停发放收入代替金。
申诉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续发收入代替金。
这名华人作证说,从2016年2月8日 – 2016年3月21日他返回工作,以支持家庭开支,但由于身体无法支持,并在2016年3月21日停止工作。
申诉者最后还要求将收入补助金提高至每星期400元。
申诉人在作证时说,在事故发生之前,申诉人每周工作72小时,每天12小时轮班,每周6天。事故发生后,每天工作8小时非常艰苦。
在2016年8月8日的案例会议上,申诉人提供了他自己事故后收入声明(OCF-13)。这份收入显示,申诉人从2016年2月8日至3月21日的6个星期,他工作总共288小时,并收到了现金支付2,592.00元的收入。
法庭文档对这份收入进行分析,6个星期内工作288小时,这意味着他每周工作48小时(每天8小时),时薪$9.00,与申诉人之前声称的事故前时薪$3.51元出入较大。
在2016年8月8日的案例会议之后,保险公司再于2016年8月10日,11日,12日,13日和14日对申诉人再一次监视录影。申诉人再次被警告在事故前工作地点工作。
这名华人申诉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法庭提交了关于本庭审理的书面意见时,没有表明他于2016年8月9日至8月16日再次尝试重返工作岗位。
当申诉人被问及是否通知了答辩人(保险公司)于2016年8月9日返回工作时,开始没有作答,在被多次提问后,申诉人表示他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他告诉了他的心理医生,然后于8月17日通知他的律师。
裁定法官Lori Marzinotto还称,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庭要求和命令提供资料。
 
法官对案件分析如下:
申诉人有责任证明有权享有收入代替金,但他没有。在核对医学证据后,法官称发现没有足够的可靠证据,证实申诉人实质上无法履行工作的基本任务。
法官表示申诉人的提供医疗证据存在太多的不一致性,损害其可靠性。
同样,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事故后的收入和工作时间,申请人的口头证词和文档证据是相互矛盾的。所提供的文档表明,申请人在事故前时薪约$ 3.50元,但申诉人提交的OCF-13文档上显示,他事故后收入时薪是$9加元。
最后,法庭判决这名华人无权继续领取收入代替金。
 
这宗案子,体现本地华人很多真实的情况,打现金工没有雇佣证明,令到车祸发生后,开始claim保险时提供的合法时薪只有$3.51加元,保险公司赔偿的收入代替金只有可怜的每星期200加元,家庭无法生活,只有再度偷偷打工。
打工又给保险公司派出卧底偷偷录影,最后上诉时,这位华人估计是提供真正的收入证明, 现金工作,时薪$9加元,虽然比安省最低时薪11.40加元还要低,但法官估计不明白、也不了解低层华人的痛苦生活,很多华人在加拿大不是那么高的收入,为了生计长时间工作,甚至打2-3份工的大有人在。最后法官还认为这位华人口供前后矛盾,不诚实、不可信,判华人败诉。
(资料) 根据法庭规定,于加拿大收到民事诉讼的法院传票的话,答辩人需要在21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书;若答辩人身处美国或其他国家,限期则可以分别延长至35日和4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