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身份得来不干净 离婚后再担保新配偶 双双被驱逐

图文来源: 互联网 (仅供参考)

编辑: HM

发表于: 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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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婚姻移民也许是最快捷的,但也是加拿大查得最严的,一旦当事人被认定为假结婚,就算以后是真的婚姻,也难以挽回被遣返结局。
加拿大联邦法院公布的文件显示,中国留学生邓女士(MiaoCi Deng)于2005年来到加拿大读大专(college),其间她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姚威(Wei Yao,译音)。在2006年10月,姚威同一位加国女子科尔(Ms. Kerr)结婚,其后他以配偶团聚移民的方式,成功地在2007年拿到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两年后也就是2009年,姚威同科尔离婚。
在2012年5月,邓女士同姚威结婚,并于次年2月提出配偶团聚移民的申请。移民部在处理她的申请案时,对其丈夫第一段婚姻产生了怀疑,于是暂停了她的申请程序,并对此展开调查。
2014年11月6日,移民法庭(Immigration Division of the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以姚威“以欺诈手段骗取永久居民身分”为名,裁定他禁止入境并向其发出驱逐令(exclusion order)。姚不服判决,遂向移民上诉法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诉。

根据移民法,一旦担保人因欺诈原因被禁止入境及递解,受其担保的移民申请人也相应被禁止入境及被发出驱逐令。因此,邓女士在2015年6月10日收到了移民部发来的禁止入境通知书和递解令(removal order)。收到通知之后,邓女士也向联邦法院提出了司法覆核申请。联邦法院法官安尼斯(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Annis)于本月10日就案件做出裁决,拒绝了邓女士的申请。

据《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40条,以假结婚等欺诈、隐瞒手段获取永久居民身份的,将被禁止入境5年,如果正在担保其他人,则被担保人也将被禁止入境5年。若当事人身处海外,则由判决之日起5年内禁止入境;若当事人在加拿大境内,则由被递解出境日算起5年内不得入境。

法院文件称,现年33岁的刘女士于2004年2月来加拿大留学。当时她的学生签证在4年内有效。为了能尽快取得加拿大身份,2006年6月,刘女士与一名加拿大人假结婚,她给中介3万元,而假丈夫获得了少量酬金后,担保她移民。2007年9月,刘女士成为加国永久居民。2010年4月,刘女士与假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2012年4月,刘女士再次步入婚姻殿堂,这次是真的,她为第二任丈夫生了一男一女。
然而,边境服务署(CBSA)从一开始就怀疑她的婚姻有假,一直没有放弃调查。2013年3月和5月,刘女士不得不两次到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RBC)出席听证会,为她第一次的婚姻做证。但是IRBC并不相信她的证词,还是向她发出驱逐令(Exclusion order)。〖注:驱逐令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因为它要求收令者在离境后至少一年内不能再入境加拿大,除非有加拿大政府的特殊许可才行。〗
刘女士不愿离开加拿大,于是到移民上诉部门(IAD)上诉,这次她承认了第一次婚姻做假,并解释从假婚到否认都是律师David Molson的安排。Molson因违反职业道德,现已失去律师资格。
刘女士在听证会上的悔过表现和育有子女的现实,获得移民上诉部门同情,随后裁决刘女士可以继续留在加拿大。然而,移民部认为刘女士造假后反而获得好处会鼓励更多人向政府部门说谎,这对遵纪守法的申请者不公平,于是到联邦法院上诉。
联邦法官津恩(Russel Zinn)在4月底作出判决,移民部上诉成功,这意味着刘女士需要离开加拿大。理由是移民上诉部门把她两个孩子的未来看得太重,忽略了其它因素。比如,刘女士的学生签证完全可以让她留在加拿大。然而,她却在学签还有2年有效的时候选择了假结婚。
有20多年经验的多伦多华裔移民顾问林达敏建议,刘女士可以考虑到高一级法院(联邦上诉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上诉。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同,高一级法院不一定受理这类案子,但如果法院受理这个案子,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作出判决,那么移民部就要推迟驱逐她的行动。

 
deport 遣返
Exclusion Order 驱逐令
Removal Order 递解令
expedited removal 加速递解